資料來源:周祝瑛(2000)。猪肉攤上的教育家。臺北:南宏。

 

 

 

樂見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草案」出爐

 

 

    備受各界矚目的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草案終於民國八十五年十月十三日定稿。草案中有關可否體罰的問題,高中以下學校將交由省市廳局自行訂定獎懲辦法。由於社會各界對於「管教」、「懲戒」與「體罰」等字眼觀念十分模糊,加上近來對於「鬆綁」的教育改革呼聲相當迫切,因此這樣的管教草案自然有助於釐清教師本身的權利與義務,對於近年以來緊張的師生關係亦應有所改善。不過看完報載消息之後,筆者有以下質疑:

 

   一、本人十分贊成教育部堅持「各級教師不得體罰學生」的不變立場,然而草案中為了考量區域差異及社會多元化趨勢,將管教方式(其中包括體罰)交由地方政府決定,似乎有欠周詳。按理說,如果是基於地方差異及社會多元化的需要,草案自然應配合「校園自主」與「權力下放」的原則,交由各校自行決定,而非由原已業務繁忙且人力有限的地方政府去處理。換言之,各地各級學校的差異性相當大,在問題層出不窮的情況下,不能由教育專業人員,如學校行政主管、教師,以及家長、社會人士,甚代至學生代表共同來參與處理,反而交由地方政府去決定,是否會捨近求遠、牽就現狀?

 

    二、草案中對於教師是否具有「管教」學生的職責?管教過程採取「兩階段」方式對於國中小義務教育範圍是適用、等問題,規定得不清楚。至於對「管教」、「體罰」與「懲處」等字眼仍然未加以定義,草案似應進一步考量。

 

    三、以本人八月下旬在教改會發表的「國中日常教學活動之生態研究」一文為例,研究中發現以台灣地區五十九所國中的抽樣樣本中,逾九成教師贊成擁有懲戒與體罰存在的必要。儘管教育當局三令五申,禁止體罰,然而透過該項實證研究,仍然發現多數國中教師傾向同意懲戒權與體罰的必要,可見政策理想與現實環境落差頗大。如何讓廣大的教師認同管教草案的精新,並加以落實誰處理學生問題中,政策制訂者需要再深人各校,了解實況。

 

    最後筆者要再三呼籲,訂定「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」只是規範教師教權的遊戲規則之一,以國中為例,如果無法從課程、教材、班級人數、教師職前與在職訓練,以及對於不適任教師的有效處理等方面予以改進,則在現行升學競爭與智育為先的國中校園中,教師體罰仍會持續,師生關係依然緊張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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